【增值税实务】这样的一个问题中的“问题”还真是!不少人都在疑惑中

  原标题:【增值税实务】这样的一个问题中的“问题”,还真是问题!不少人都在疑惑中

  【厂区绿化工程苗木采购和劳务税率问题】我们公司采购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的苗木进行厂区绿化,同时对方单位也提供了劳务(负责栽种,清运渣土,花坛改造)。我们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对于采购的苗木对方开具免税专用发票(我企业能以9%税率进行抵扣),但对于对方单位提供了劳务部分,请问应给我公司以什么税率开具发票。

  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让笔者感兴趣的倒不是咨询者所提问题的答案如何,而是咨询方纳税人在自述问题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①购销农产品苗木的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在“农产品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

  ②采购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的苗木,该合作社开具免税的专用发票。——重点在“开具免税的专用发票”!

  ③购买农产品的纳税人可以以9%税率进行抵扣。——重点在“以9%税率进行抵扣”!

  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包括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和毛绒等动物;粮食、蔬菜、园艺植物、林业产品等植物)取得的出售的收益,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取得的出售的收益,免征增值税。

  但是,这些 单位和个人 销售外购的上述农业产品,以及销售以外购的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的上述农业产品,即销售非自产的农产品,均不属于 免征增值税 的范围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当依规定的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销售税额问题,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扣除率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购进用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购进用来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就很明确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从一般纳税人销售方购进农产品且以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不论所购的是该销售方自产还是非自产的农产品,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依照销售方销售农产品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注:如果是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方购进农产品,取得其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3%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则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注明的金额×9%)计算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是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以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那么,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满足税收政策规定呢?现行税收政策是否允许对适用免税政策的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属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情形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于“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情形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俗的说就是,纳税人对于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税行为(除两种特定情形以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享受免税优惠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非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放弃免税优惠,然后可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一经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变更。享受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选择就全部或部分增值税应税出售的收益放弃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声明》,同时可就放弃免税的出售的收益相应开具注明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照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如本例中咨询者所述,其所在公司采购一般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的苗木,如果取得该合作社开具的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依照9%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因为该合作社所开具的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法律法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包括据以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然,如果其所在公司是取得了该合作社开具的注明增值税税额(依照适用税率9%计算的销售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再者,如果咨询者所在公司(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苗木确确实实属于该合作社成员自产的苗木(对该合作社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且取得了该合作社(农业生产者)因销售自产农产品(苗木)而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可以所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苗木)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1:闻涛千禧食品有限公司购买A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或者是非自产的农产品),取得A纳税人开具的依照适用税率9%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可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举例2:闻涛千禧食品有限公司购买B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取得B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具的销售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公司可以该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3:闻涛千禧食品有限公司购买C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或者是非自产的农产品),取得C纳税人开具的按适用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可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4:闻涛千禧食品有限公司购买D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取得D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具的销售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公司可以该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5:闻涛千禧食品有限公司收购E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经批准自行开具收购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公司可以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举例6:闻涛千禧食品有限公司购买(收购)的上述农产品中,有部分农产品用来生产(委托加工)后的货物在销售时是适用13%的税率,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此,对于该公司购买(收购)后用来生产(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这部分农产品,除了在购买(收购)时按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外,可于生产领用当期按10%扣除率与9%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闻涛千禧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份购进的农产品中,有买价为10万元的农产品在6月份领用,并将用来生产销售时适用13%税率的货物。该10万元的农产品在1月份购进时已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9000元,在6月份实际领用时,还应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000元:

  次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在附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第8A栏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处,填写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1000元。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